死亡醫院(死亡醫院原版文字游戲)
死亡醫院
【活動過程】
2006年7月,一位女病人王感到腰部疼痛。因為疼痛還蔓延到了腿部,已經影響到了正常行走,所以去了北京京民醫院治療。當年7月19日,經檢查,京民醫院醫生診斷王為“腰椎間盤突出伴狹窄癥”,決定給王靜脈滴注,并在其中加入了一種名為“甲氨蝶呤”的藥物。
第二天,因為感冒不方便看病,王要求辦理從北京京民醫院轉院到社區服務站打點滴的手續。隨后,京民醫院出具轉出注射證明,要求社區服務站每隔一天為王輸入一次含有藥物“甲氨蝶呤”的治療液。
一周后,王因持續發熱入住301醫院,一個月后出院。醫院確認王因甲氨蝶呤副作用出現急性造血停滯。此后兩年,王先后到北京積水潭醫院、301醫院、304醫院、武警總醫院就診,病情始終不見好轉。
2008年11月24日,王住進了航天中心醫院,后來由于病情惡化被轉入重癥監護室。醫院進行了兩個多月的搶救,但最終還是沒有保住王的生命。2009年2月6日,王被宣告死亡。
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稱,王去世前兩年,有再生障礙性貧血癥狀;這一癥狀導致了她死亡前一個月的嚴重肺部感染;然后在去世前三天,她出現了感染性休克,最終因搶救無效死亡。王最初出現再生障礙性貧血癥狀的源頭,是京民醫院在靜脈滴注時給她注射的“甲氨蝶呤”藥物。
2007年5月14日,就在王患病期間,丈夫傅某將京民醫院告上法庭,索賠130余萬元。海淀區醫學會和市醫學會進行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,結論為構成三級甲等醫療事故,醫院承擔主要責任。
鑒定還顯示,北京京民醫院存在三次違規操作。首先,醫院違反臨床診療常規,在未確認王屬于類風濕性關節炎的情況下,注射了毒副作用較強的“甲氨蝶呤”;其次,醫院違反“甲氨蝶呤”原則,在未檢查王血常規的情況下,使用可能導致造血障礙的“甲氨蝶呤”;再次,醫院在使用甲氨蝶呤之前,沒有取得患者及家屬的簽字同意,違反了醫療機構的相關規定。
此外,專家還指出,王短期使用甲氨蝶呤后出現造血抑制副作用,說明兩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。考慮到王患有“干燥綜合征”多年,還可能引起血液系統異常。因此,專家建議法院在40%至70%的賠償范圍內確定責任。
[法律解釋]
最終,法院判決北京京民醫院按照鑒定結果70%的最高賠償比例,賠償王某家屬經濟損失近80萬,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。宣判后,王的家屬認可判決結果,表示70%的賠償比例是他們能接受的最低比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