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(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)
為方便市場主體和人民群眾了解應急管理政策,市應急管理局推出“應急管理政策問答”系列宣傳,解讀安全生產、防災減災、應急管理等政策。以問答的形式,并在“泰山安全網”和“像泰山一樣安全”微信官方賬號上設置“應急管理政策問答”,通過各種媒體廣泛宣傳。本期內容為: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相關規定。
1.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證在哪里辦理?
根據《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》第三條規定,從事煙花爆竹零售業務的經營者應當取得《煙花爆竹經營(零售)許可證》,根據《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》第五條規定,各縣(市、區)應急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零售業務布局規劃和零售許可辦理。申請煙花爆竹經營(零售)許可證,可以到所在地縣(市、區)應急部門申請辦理。
2.煙花爆竹零售許可證需要哪些材料?
根據《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實施辦法》第十七條:零售經營者申請零售許可證時,應當提交申請書、零售網點及其周邊安全條件說明以及發證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。由于各縣(市、區)和功能區禁止、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不同,具體申領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證需咨詢當地縣(市、區)和功能區應急管理部門。
3.煙花爆竹零售店(點)選址有哪些注意事項?
應選在消防車輛能順利到達的區域;不宜設置在軍事管理區、文物保護區等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;不宜設在居民集中的住宅區和橋涵下;不應與住宅、地下或半地下室位于同一建筑內;不應安裝在地下、室內或樓上有輸送石油、天然氣等易燃易爆物質管道的建筑物內;不應設置在電壓高于1kV的電源線下方;外部距離應符合《煙花爆竹零售店(點)安全技術規范》(AQ4182-2019)第4.2項的要求。
4.可以攜帶煙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嗎?
根據“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:禁止攜帶煙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。
5.我能郵寄煙花嗎?
根據“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:禁止郵寄煙花爆竹,禁止在托運的行李、包裹、郵件中攜帶煙花爆竹。
6.哪里禁止燃放煙花爆竹?
根據“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,禁止燃放的區域為:1。文物保護單位;2、車站、碼頭、機場等交通樞紐和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;3、易燃易爆物品生產、儲存單位;4、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;5、醫療機構、幼兒園、中小學、養老院;6、森林、草原等重點防火區域;7.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場所。
7.在禁放區域燃放煙花爆竹會受到什么處罰?
根據“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:“在禁止燃放的時間、地點燃放煙花爆竹,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、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,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,并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;構成違法治安管理行為的,依法予以處罰。
8.攜帶煙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會受到什么處罰?
根據“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:對托運的行李、包裹、郵件中非法攜帶、郵寄或者夾帶的煙花爆竹,由公安部門予以沒收,可以并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。
9.未取得煙花爆竹經營(零售)許可證銷售煙花爆竹將受到什么處罰?
根據《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》第三十一條規定:未經許可繼續經營煙花爆竹、超許可范圍經營、許可期滿后繼續經營煙花爆竹的,責令停止違法經營活動,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,沒收經營物品和違法所得。
10.出租、出借、轉讓和買賣煙花爆竹經營(零售)許可證銷售煙花爆竹的處罰是什么?
根據《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》第三十六條規定: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出租、出借、轉讓或者買賣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,責令停止違法行為,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,并依法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。
來源:泰安應急管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