遺失之物(遺失之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無人認領)
時間:2023-12-21 15:17:22 編輯:azu
遺失之物
1.“失去”是失去了什么,“遺忘”是忘記了什么,不一定是失去了。
2.遺忘物和遺失物的區別在于,遺忘物一旦回憶起來,他一般能知道財物的位置,比較容易找到,而遺失物一般不知道丟在哪里,很難找到。
3.刑法應調整遺忘物的相關內容;遺失物的相關內容由民法規定。
4.[法律依據]
5.《民法典》第314條規定,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。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