易問醫(易問醫醫生端病歷收集如何導出)
時間:2023-11-28 17:06:35 編輯:azu
易問醫
1.是的。2.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》第四章第十三條規定,醫師注冊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其醫療、預防、保健機構應當在三十日內報告注冊機關注銷注冊:
2.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;
3.受到刑事處罰的;
4.受到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的;
5.因考核不合格,暫停執業活動期滿,培訓后復試仍不合格的;
6.暫停醫師執業兩年;
7.身體健康不適合繼續執業的;
8.出借、出租、低價轉讓或者涂改醫師執業證書的;
9.衛生部規定的其他不適宜從事醫療、預防、保健工作的情形。
易問醫1.有前款規定情形的,注冊主管部門應當注銷注冊,收回《醫師執業證書》。
第十四條被注銷登記的當事人不服的,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。3.基于以上可以看出,其所在的醫療、預防、保健機構會進行申報和注銷登記。